发布时间:2020-06-16 15:18:56
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平,有效规范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检查、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,近日,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示办法》)和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全过程记录办法》)。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。
一、制定背景
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、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(以下简称“三项制度”)是党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,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。国务院办公厅、生态环境部、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推行行政执法“三项制度”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,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“三项制度”。省司法厅在《关于印发<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>等文件的通知》中明确要求,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。
二、主要内容
(一)《公示办法》内容
《公示办法》共17条,要求省厅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处室(机构、单位)按照“谁执法、谁公示”的原则,全面、准确、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。
1.公示载体。明确以本厅网站为主要载体,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,与有关栏目建立链接,统筹公示相关执法信息,便于公众查询。同时,以“两微”平台、新闻媒体、办事大厅公示栏、服务窗口等为补充,不断拓展公示渠道方式。
2.公示内容。为规范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,将行政执法信息分为事前、事中、事后三个环节进行公示。事前公示,主要公示执法主体、执法人员、依据信息、清单信息等;事中公示,主要公示执法人员身份、执法窗口岗位、当事人权利义务等;事后公示,主要公示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许可、行政检查等执法决定(结果)信息。同时,对公示的例外情形和联合惩戒等作出具体规定。
3.公示程序。对省厅执法信息公示职责分工、内部审核、责任落实等进行了规定,明确了信息公开时限,依法更正或者撤下执法信息的程序要求。
(二)《全过程记录办法》内容
《全过程记录办法》共30条,要求省厅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处室(机构、单位)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、环节、阶段等情况,采取文字、音像和信息系统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。
1.程序启动记录。规定了依申请启动、依职权启动、接到投诉举报等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,应当进行记录的内容、方式和要求。
2.调查和取证记录。明确了在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中,应当重点记录执法人员身份、出示执法证件、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、调查取证内容等情况。对调查、询问、取证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的,按要求制作执法文书;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的,明确了需要重点记录的执法事项。
3.审查和决定记录。规定了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,应当对案件审核及批准情况进行记录。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执法决定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的记录规则和记录要求。
4.送达和执行记录。对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程序、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5.执法记录归档管理。要求建立健全执法案卷、音像记录资料管理制度。明确了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,并对音像设备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。
三、主要成效
《公示办法》和《全过程记录办法》进一步完善了省生态环境厅落实行政执法“三项制度”的制度体系,对相关规定予以细化,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标准。通过落实《公示办法》和《全过程记录办法》,将实现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,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,有效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,全面提升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,助力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。
有关文件:关于印发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》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》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》的通知